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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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禹王台区是河南省开封市下辖区 [1] ,位于黄河中下游,太行山脉东南方,地处河南省中东部、开封市东南部,介于东经113°51′—115°15′,北纬34°11′—35°11′之间。东临商丘地区,西连省会郑州市,南接许昌市、周口地区,北靠黄河,与中原油田隔河相望,东距亚欧大陆桥东端的港口城市连云港500公里,西距省会郑州72公里。总面积60平方公里。截至2013年,禹王台区辖5个街道(三里堡街道、新门关街道、繁塔街道、官坊街道、菜市街道),2个乡(南郊乡、汪屯乡),共24个社区、33个行政村,总人口15万,除汉族外,有回族、满族、苗族等6个少数民族。2013年,禹王台区生产总值完成55.29亿元,较2012年增长10.8%。2005年5月30日,国务院(国函[2005]44号)批准,将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,因千年古园禹王台坐落于此而得名。